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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质混凝土供应:国家环保部关于明确固废制陶粒项目执行固废再生导则问题的回复添加时间:2020-07-04

武汉轻质混凝土供应:国家环保部关于明确固废制陶粒项目执行固废再生导则问题的回复

关于明确固废制陶粒项目执行固废再生导则问题的回复

2020-06-22

来信:

  我司中试结果中产品陶粒符合《轻集料试验方法》(GB/T17431.2-2010)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的浸出毒性含量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浸出毒性鉴别标准限值。但2020年1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0-2020)》,在“ 6.3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砖瓦、轻骨料、集料、玻璃、陶瓷、陶粒、路基材料等建材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参照GB30760的要求执行。” 产品中有害物质应完全按照GB30760水泥产品质量标准执行,我司利用酸泥、泥土和稻糠混合经过高温还原焙烧成陶粒,稳定的重金属被硅酸盐晶体结构固化在陶粒产品中,是一个固化的过程,而生产水泥与生产陶粒工艺原理完全不同,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完全参考GB30760限值标准执行是否妥当。若完全执行该标准将会限制很多同类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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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300-2018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

作者:本社

当当

回复: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0-2020)第6.3条规定,“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砖瓦、轻骨料、集料、玻璃、陶瓷、陶粒、路基材料等建材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参照GB 30760的要求执行。”这里对于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的要求,是为了控制建筑材料产品使用过程中有害物质可能引起的环境风险。虽然陶粒和水泥的生产工艺原理不同,但是在评估其作为建筑材料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引发环境风险时的“最不利条件”是相同的。因此,要求参照GB30760中要求的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执行。


另附:

......


6 固体废物建材利用及其污染控制要求
6.1 固体废物建材利用设施应配备必要的废气处理、 防止或降低噪声与粉尘处理等污染防治装置。
6.2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水泥过程及产品的污染控制应满足 GB 30485、 HJ 662 与 GB/T 30760的要求。固体废物制砖瓦、 制轻型骨料、 制集料、 制陶瓷、 制陶粒、 制玻璃、 制路基材料等。
建材利用过程的污染控制可参照 GB 30485 执行, 其相关产品的污染控制应依据环境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确定。
6.3 应对建材利用过程中固体废物和建材产品进行取样检测, 取样方法、 频率及检测方法参照GB 30485和HJ 662执行。
6.4 固体废物建材利用产品必须符合建材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6.5 固体废物建材利用过程应注意操作工人防尘、 防噪声等方面的个人防护。
6.6 固体废物建材利用过程中的再生利用工艺单元的污染控制应分别满足本标准中相应再生利用工艺单元的要求 。